台灣之星遭NCC重罰1600萬!員工勾結門號轉售中國、創電信業最高裁罰
台灣之星遭NCC重罰1,600萬。(圖/本報資料照)
台灣之星上週才遭罰100萬元,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2日)再決議,台灣之星的8間企業客戶將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份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並須在1個月內提供改正報告,該案創下NCC開罰電信業者單一案件累計裁罰最高金額。
NCC說明,台灣之星的8家企業客戶,包括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以及龍谷數位有限公司,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份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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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緣由112年初,羅男夥同張、林2男,以上述多間企業社名義,向台灣之星申請大量門號,約為2.4萬門門號,進而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號和犯罪斷點使用。經調查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員工跟羅男等人勾結,蔡姓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進而教導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
據了解,羅男及林男等人名下有多間公司,目前仍有4間還有相關事件需要查證。
●晚間19:45更新,台灣之星發出聲明表示,對主管機關以未確定事實重罰深感不公,將會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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