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院裁定 禁止中福前董座黃立中轉售福興股權
中福公司重訊指出,針對福興股權交易案過程充滿諸多矛盾與不合常理之處,商業法院之假處分裁定也引用金管會對此交易的裁處書,就違反利益迴避之處載明「….二、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公司股權予中整公司,核屬對當日與會之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有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三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亦未利益迴避…」。
另假處分裁定並引用檢查人報告書,指陳合理懷疑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並未有本項交易之議案,以及合理懷疑鑑價報告書是否在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已完成之疑點。
中福指出,福興股權交易案影響股東權益甚鉅,今年股東常會後6月30日即已向中整公司、黃立中、林俊廷、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廖桂珍、許美瑩等人請求連帶返還福興公司股份、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為避免有心人士操作損及股東權益,向商業法院聲請禁止福興股份再行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蒙商業法院調查後,裁定准許所請,並由士林地院出具執行命令,股東權益有望獲保。今後中福公司將繼續進行司法行動,積極追回福興股權,還利於全體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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