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大火今收到消防法案件裁處書 3項缺失合計遭罰240萬元
明揚表示,今天收到屏東縣政府消防法案件裁處書,其中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消防法」第21之1條第2款規定,遭處以罰鍰150萬元;未依規定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供消防指揮人員搶救使用,違反「消防法」第21之1條第1款規定,遭處罰鍰60萬元。
此外,現場儲存管理辦法所稱的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經查為管理辦法所訂的種類及數量如下:有機過氧化物,屬第五類有機過氧化物D型(管制量100公斤),現場儲存數量的原料3000公斤,達管制數量倍數30倍,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9、20、21、46、47條及消防法第15條第1、2項之規定,處以罰鍰30萬元。
上述三項缺失合計遭罰鍰240萬元,明揚表示,公司已要求各部門恪守法令,持續改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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