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台灣之星結合案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

jcatcj 10月 13,2023

公平會公告,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案有條件放行。(資料照)

公平會今日公告,台灣大哥大(3045)與台灣之星的結合申報案,公平會有條件放行,不禁止其結合。因電信市場具集中性,為保障用戶權益,公平會對於台灣大施加「資費方案」、「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促進市場競爭」3大附加條件。

公平會表示,台灣大哥大透過整合台灣之星頻譜、網路等資源,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減少機房重複建置等目標,具減碳與整體經濟利益。但電信市場本就集中,在遠傳(4904)、亞太電信合併後,國內寬頻服務市場業者數再度減少,後續是否有其他影響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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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消弭限制競爭的疑慮,並確保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公平會決議不禁止本結合案,但從用戶端權益的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及促進市場競爭3方面,對於台灣大哥大施加相關附加條件。

公平會說明,台灣大在資費方案部分,需要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對於台灣之星4G終身方案之用戶,應持續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至4G行動寬頻服務屆期終止;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群,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等。

在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公平會要求,台灣大須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並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的具體實施成果,以及台灣大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備查。

至於促進市場競爭部分,公平會要求,台灣大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之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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