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增排富條款 財政部不反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週預計排審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針對各立法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的11案修法版本進行研議後,今天預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財委會。
為減輕租屋族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訂定房屋租金支出可採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租金在新台幣12萬元限額內可核實扣除,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者,則不得扣除。
立委及黨團提出的11案修法版本,主要有3大重點,第一,建議將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第二,建議提高扣除限額,各立委及黨團提出的版本建議提高至17至30萬元不等;第三,有8版本建議增設排富規定。
財政部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屬納稅義務人滿足居住需要的重要支出,現行按實際支出採列舉扣除,且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適用,二者同列列舉扣除項目;為落實居住正義、照顧租屋族,各立委及黨團提案建議將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政策立意良善,財政部尊重委員提案。
針對立委建議增訂排富條款,財政部認同可藉此避免擴大貧富差距,財政部指出,為避免高所得者享有更大減稅利益、破壞所得稅量能課稅原則,多數立委提案比照幼兒學前及長照特別扣除額作法增訂排富條款,可使政府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且符合照顧弱勢租屋族群的政策意涵。
不過,對於是否應提高扣除限額,財政部態度相對保留,認為宜蒐集各方意見審慎評估。財政部說明,政府2018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已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共4項扣除額,考量現行政府已提供支持措施減輕租屋族經濟負擔,且各界對扣除金額意見不一,宜蒐集各方意見及相關資料通盤審慎評估。
財政部於書面報告也點明,落實居住正義、照顧弱勢租屋族群,需要的是政府各部會共同合作,以直接補貼為主,不足處再輔以租稅措施,方能有效減輕租屋族經濟負擔。(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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