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少年「小孩」涉性侵17歲網美!認「做了男生都會做的事」 輕判原因出爐
檢方起訴指出,2022年9月3日凌晨,何男跟一群朋友在北市錢櫃中華新館包廂唱歌喝酒,喝到略有醉意,一名17歲的少女扶他下樓搭車後,就沒再回到包廂,一夥人散場時,友人發現少女的包包、外套沒帶走,人卻不見蹤影,擔心地撥打視訊電話給她。
傳訊道歉承認「粗魯」
少女友人向檢方證稱,少女當時在手機鏡頭前不斷哭泣,他質問少女身邊的何男發生什麼事,「何男只說做了男生都會做的事,我就要求他讓少女立即離開,並叫車去接她,她到我家後,說何男用手指插入她陰道」。
當天下午,何男透過IG傳訊給少女:「對不起啊,我昨天太過分了。」、「妳沒受傷吧?」、「有沒有受傷?」、「我昨天很粗魯。」少女回覆:「我只希望你不要誤會我送你回家的意思」、「我沒多想,讓你誤會了。」
何男稱「那天我真的爆掉」
事隔2周,少女9月17日在一場聚會偶遇何男,她暗中用手機錄音存證,何男向她道歉並說:「比如說嚇到女生的話,如果對女生就是...人家不願意的話,我還真的是第一次,我真的覺得我很對不起妳,因為我自己也是第一次做這種事,我也不想讓妳覺得說,我就是這樣的人,我真的不是,我不想去強迫人家。」
何男還說:「但是那天我真的爆掉,所以我才一直急著找妳IG,然後我想跟妳道歉。」
檢方依據雙方訊息、錄音以及友人證詞,認定何世華在新北市中和區家中撫摸少女胸部、下體然後指侵,去年依最重可判10年的《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另因被害人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刑責要加重1/2,何男最重可判囚15年。
不過,新北地院依據相關事證,認定性侵事證不足,且何男當時不知道少女未滿18歲,但他強行親吻、摟抱少女,構成強制猥褻罪,審酌他沒有前科,案發時為20歲,年紀尚輕,因一時衝動而犯案,並於審理時坦認親抱少女,新北地院今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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