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提升原住民權益

jcatcj 05月 27,2023

修正草案加入亞泥案法院判決精神及社會團體意見,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且新法上路後,舊礦場須補辦環評、未作諮商同意礦場1年內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

修正六大方向如下:

(一)實踐原民諮商同意權:明文規定新申請礦業用地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要求既有礦業用地,於修正案施行後辦理諮商同意,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

又為使礦業權者及部落居民,能充分注意到雙方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經濟部亦將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礦業權者辦理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注意事項之指引,提供礦業權者及部落居民參考。

(二)舊礦補辦環評機制:為加強環境保護,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求礦業權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以符合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之政策。

(三)明確礦業用地管控及聯合監督管理機制:核定礦業用地新增開採最終高程及開採總量之核定項目,礦場開採達最終高程或開採總量時,應停止採礦,如欲繼續採礦,應重新核定,以明確礦業用地開採管制。

此外,對於通過環評礦場,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礦業工程之監督查核工作,以加強機關橫向聯繫,落實礦場監督管理。

(四) 增加資訊公開及說明會機制: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礦業權者需召開說明會之機制,並於核准後將資訊公開。

(五) 礦業權展限控管機制:增加礦業權展限階段需實質審查之項目,比如就土地使用權予以檢視、要求已核定礦業用地提出關閉計畫。

(六)刪除不合宜條文:針對社會大眾普遍認知不合時宜的條文予以刪除,如刪除礦業權者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也刪除礦業權展限申請遭駁回後,政府須補償礦業權者損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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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礦業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提升原住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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