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慘了!被爆殘障廁所性侵、車上「強行進入」 律師曝可能下場
小紅老師近日控訴遭NONO揉胸、捏屁股,她今出面開記者會指出,收到超級超級多爆料,其中1女向她揭露,自己曾被NONO拖到市民大道的殘障廁所無套中出,2011年另有一女遭NONO在車上強行進入,NONO還稱「沒射精不算性侵」,另有1名在電視台實習的女生被NONO要求陪他回內湖住處拿東西,被強壓屋內,還好被害人順利逃脫。
律師丁昱仁指出,若被害人指控屬實,NONO將被害女拖到市民大道的殘障廁所性侵,及在車上「強行進入」,都已涉犯《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性侵是否既遂,並不是以有無射精為準,根據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27號刑事判決,「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脣、小陰脣、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脣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也就是說,強制性交只需要性器部分進入或部分接合就已經構成。
此外,如果是意圖性侵而將被害人壓制車內強脫衣服、內褲,甚至將被害人強壓於屋內,即使最後沒有得逞,也會構成性侵未遂。
丁昱仁說,強制性交的追訴期有30年,且根據小紅老師說法,受害者多達20人,只要對1女犯案一次就算一罪,最後合併執行上限30年。
不過他也呼籲被害者勇敢向檢警提告,因追溯犯罪必須知道被害人是誰、要有被害人親自以證人身分證述犯罪過程,以確認犯案的人事時地物,並提供相關證據,且實務上證據並不只包含驗傷單,事後有無看心理醫生、有無曾向親友訴說、是否仍與被告通訊及內容等,都可作為是否性侵的證據,都有賴被害人協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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