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泰山經營權 泰山前董座大罵四大行政機關
詹景超指出,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曾在例行記者會公開表示,法令無規定上市櫃公司不能變更股利政策,但必須滿足相關條件,其一是在原訂停止過戶日12個營業日前公告。
以泰山為例,7月6日為停止過戶起始日,據最晚須於6月16日「中午」前完成公告。但龍邦主政的泰山公司硬要拖到6月16日「晚上」才開記者會說明,完全不理會金管會公開喊話,但事後證交所還幫龍邦打圓場說:「…考量相關公告不宜於盤中發布等,因此泰山於召開董事會及記者會後完成公告申報作業符合規定……」。
很多人都質疑為何不在6月15日就作成決議,不是就合理合法了?為什麼要挑釁、漠視主管機關要求?甚至讓投資人誤以為6月16日12:00前沒公告縮水股利,應該不用賣股,甚至還可加碼。
結果6/16之後的一月內,只有三天微漲,其它都是跌,6/19成交量更是6/16的四倍之多,大量拋出,股價大跌。詹回想當董事長時,團隊無法接受證交所規範時,稍慢幾個小時回覆函文就被高額裁罰,他質疑是否因為不走後門、不找人關說而連累了團隊。他還不禁想問:證交所您到底有多「愛」或「怕」龍邦公司或其背後的關說者呢?欺善怕惡?
此外,他也批龍邦把股東會選舉搞成「拆盲盒」的遊戲在玩?龍邦公司委託國票證券主導的股東會選舉,卻合力打造出投票結果股數大於出席投票股數的空前大鬧劇。
現場出席的投票人數屈指可數,人工計算都不難,遑論是用電腦核計,投票期間在已無人投票的情境下,主辦方還故意延長時間,為何還出錯?國票證券受不了輿論壓力數日後才發佈聲明稿公開道歉、承認錯誤。姑不論其真實、包裝原因為何?錯誤在主辦方龍邦及其委任的國票證券,理應共同承擔瑕疵責任,為何要讓沒有瑕疵的我方承擔此錯誤結果帶來的損失與傷害?
至於經濟部商業司,在有這種極端爭議,且無原登記大章的情況下,按形式審查主義是無法核准該等變更登記,因基本附件無法成就。因此商業司勢必透過實質確認動作來取代形式審查之必要要件,為何可以在主導該場股東會選務的國票證券已發聲明稿承認錯誤並公開道歉的情境下,卻完全承認該選舉結果合法、有效?
一般變更登記在無爭議時,整個審查流程有時都需2個月左右,若類似欠缺原登記大章時,有時甚至歷經一年以上,但此案卻短短一個多月就核准其申請,是草率?還是有效率?抑或獎勵選舉有瑕疵的申請案?
警政署更是配合龍邦介入幹擾一個公司正常進行中的審計委員會,嗣後龍邦卻反過頭來質疑決策的正當性!破壞程序進行的是龍邦和警察,卻要檢討當時的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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