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被騙了!無薪假和「留停」權益大不同 一文看懂
有些僱主不想向勞動局通報無薪假(減班休息),或為了領紓困補助不資遣員工,而改要求員工「留職停薪」。所謂留職停薪就是勞工暫停工作、勞動契約沒有終止,勞工和僱主之間仍然有勞動契約上的僱傭關係,但因為這段期間員工沒有上班,僱主就停止支付薪水,等到疫情過去收入較穩定再恢復上班。
如果僱主單方面要求員工暫停工作幾天、先休息一陣子後再上班,因為停工算是企業經營上的風險,原則上還是要照給員工薪水,而且不能要求員工先休息之後再補上班(勞工可依民法§487規定要求僱主給薪);除非僱主是因為「疫情」因素經營困難,才可以和員工協議減班(無薪假),但也必須先經過員工「同意」,並通報當地勞工局才算走完合法程序,而不應該要求員工用留職停薪的方式來規避給付薪水的責任。
勞工遇到老闆要求簽留職停薪契約、同意書,必須先清楚了解它和無薪假並不同,千萬別以為留職停薪字面聽起來比較有保障且合理,事實上因為您和老闆是自行另外約定留職停薪,並不會被政府機關審查到,甚至可能無法申請到政府相關補助。
勞動局指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僱主可以恣為的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僱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僱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事業單位如因受景氣影響,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即坊間所謂之「無薪休假」)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
事業業單位如僅係因一般淡季所致訂單減少、減產,本屬可歸責於僱主之經營風險,工資本應依約照付,不得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減班休息)」。勞工如不同意放無薪休假,而遭僱主片面規定實施無薪休假,得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一般說來,留職停薪都要由員工主動申請才可實行,目前勞基法也還沒有針對「僱主主動提出留職停薪」的相關規範。「留停」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可以實行,且僱主可以將員工退勞保和健保,也不用計算勞退年資、不用提繳6%到勞退專戶,也不像無薪假仍須向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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