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告企業遷冊制度徵詢立法 勤業眾信:台商應關注評估2事項
需特別注意的是,「企業遷冊制度」僅適用至少成立一年以上的特定類型公司,且企業遷冊的行為必須被原註冊地允許,並經公司股東同意。此外,為了證明公司在原註冊地仍有效存續且未進行清算,申請人需提供財務報表及原註冊地法律執業者之意見作為證明。
在公司提出申請後,香港公司註冊處通常將在兩週內審查並核准,且於審查期間不會對申請公司強制進行經濟實質測試。公司在取得香港公司註冊處核發的遷冊核准函後,須於120天內自其原註冊地註銷,並承擔香港公司條例下所規範的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任命公司祕書,並從重新遷冊之日起保留適當的記錄及準備年度審計財報等。
許嘉銘表示,為降低企業遷冊所帶來的稅務影響,根據目前草擬的制度,企業遷冊將不會影響及變更該公司於香港及原註冊地的所得稅義務,且遷冊過程將不涉及資產移轉或變更,亦不會產生香港印花稅義務。此外,香港稅務條例也將進行修訂,以解決遷冊後的過渡性稅務事項,包括交易存貨、特定類型的費用和折舊攤提等。對於遷冊後在香港實際獲得的利潤,如原註冊地在退出時對類似利潤課徵出走稅,香港亦將提供單邊稅負抵免。
勤業眾信指出,針對香港企業遷冊制度,台商應持續關注並評估二事項:
第一,雖香港針對涉及企業遷冊制度的相關法令將陸續修訂,但仍有兩處疑義需香港當局進一步釐清。首先企業遷冊香港後是否直接被視為香港註冊公司而當然成為香港稅務居民,從而免除其證明於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必要性,也同時當然適用香港目前簽署的租稅協定下的稅務居民定義。此外,有鑑於企業遷冊後公司的股份也將在香港註冊,後續股份的轉讓是否也將因此產生印花稅稅負。
第二,新加坡亦有企業遷冊制度且要求對擬遷冊的公司需符合資產總值、全年營收或僱員人數須達一定規模等實質性的特定要求,相較於目前香港企業遷冊制度似乎較為嚴格。因此,台商可在考量兩地規定後評估自身需求及台灣受控外國公司制度規定後將企業遷冊納入未來面臨投資或營運架構調整時的規畫考量方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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