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低稅率縣市可規避囤房稅2.0? 財部:不會有此問題
政府拍板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2.0,草案擬在今年9月底前送立院審議;「自住減稅、囤房重稅」新制預計民國113年7月實施,114年5月正式開徵,財政部近日也特別在官網設置專區,說明囤房稅改革重點、效益與問答集。
針對外界指中央應立法開徵囤房特別稅,財政部表示,房屋稅屬「地方稅」,各縣市經濟、交通發展不一,因此2.0方案仍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而地方將按納稅義務人持有的「全國總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克服中央不易訂定全國統一標準及城鄉差距問題。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在全國持有5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其中2戶位於A市,3戶位於B市。假設A市訂定的差別稅率為全國持有2戶以下均2.4%,3戶以上均3.6%;B市全國持有3戶以下均3%,4戶以上均4.8%。
民眾的5戶房屋,都分別須按A、B兩個縣市的「全國持有5戶級距」稅率課稅,也就是A市2戶均按3.6%,B市3戶均按4.8%,均為兩個市最高級距的稅率。
同時,財政部指出,由於各地方政府都必須分別就民眾持有在各轄內的房屋,按各自訂的全國總戶數對應級距稅率課徵,因此不會有民眾可選擇低稅率縣市來申報房屋稅的問題。
至於是否考慮課徵空屋稅,財政部表示,囤房稅2.0上路後,持有空置且未作有效使用房屋的多屋族,將負擔較高房屋稅負,已具空屋稅精神,因此無另訂空屋稅的必要性。
財政部補充說明,新制之下,民眾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若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法定稅率將從現行1.5%至3.6%,調降為1.5%至2.4%,鼓勵囤房族釋出空屋。
除稅率調整,財政部表示,將持續督促稅基調整未達合理範圍的地方政府,落實辦理,使房屋稅稅負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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