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幹政條款 金管會刪除負責人最高罰5000萬元條文
近年國內陸續有金控大股東不當幹預公司經營決策,引起金管會重視,決議出手修正「金控法」及「銀行法」,增訂對不當幹政大股東的行政罰則等規範。但在草案預告過程,遭到部分金控及學者質疑聲浪,金管會最終決定在罰則讓步,以爭取後續順利推進修法的可能性。
金管會官員今天證實,金管會已將「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正草案送入行政院,並爭取列入優先法案;金管會最終送入行政院版本,與草案預告版本有2項主要差異。
首先是針對不當幹政大股東,送行政院版本僅保留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鍰作為裁處工具,拿掉原先草案預告版本中有列入的限制大股東行使股份表決權、停解職所擔任或指派的董事、限期處分家族持股等罰則。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先前對此說明,金管會當然希望求好、求完整,但現實上,必須考量公共政策要討論、關心不同利害關係人看法,若無法一次到位,就從各界比較有共識的方向處理;他當時並以布袋和尚的插秧偈「退步原來是向前」表明心境。
報院版與草案預告版第二項差異則是針對失職的金控負責人罰則。金管會原先於草案預告版本規定,金控挨罰若為金控負責人執行職務或未盡防止義務導致,金管會可依金控法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調降一定期間月薪、停解職等處分。
金管會最終送行政院版本,則拿掉罰鍰處分,僅保留減薪、停解職等處分作為裁處工具。
官員說明,此項讓步主要考量在於行政罰上雖有類似條文,但因對負責人處罰鍰相對嚴重,實務上較少使用機會,加上多家金控均有表達若可依金控法處負責人最高5000萬元罰鍰,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且可能導致寒蟬效應,回應外界關切,因此拿掉罰鍰處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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