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東再槓上可成!重批剝奪權益 公司派這樣回應
可成回應,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依法辦理。
隸屬新加坡TIH Limited旗下TIHIM管理的瓦山塔主基金,以及香港的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管理的基金資產之一寶塔街公司,合計持股可成超過1%。
TIHIM執行長王亞倫(Allen Wang)今天出席媒體交流會表示,身為在台灣上市且市值超過千億的可成,竟用顯屬荒謬的理由,未將外資股東的合法提案列入2023年股東常會議程,在公司治理落實上做了最惡劣的示範。
他說,可成在2019年股東常會,以「一項」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通過現金股利政策改由董事會決議;外資股東提案改回由股東會決議,就變成2項議案,前後矛盾且不合邏輯。
王亞倫也質疑可成罔顧投資人權益,董事會是否為洪家「一言堂」;在可成4名一般董事當中,其中3名是洪水樹的親兄弟,另外1名是醫學院同學,75%是二等親。
王亞倫指出,寶塔街公司與瓦山塔主基金對於可成違法排除股東提案的作為,予以最強烈的譴責,可成對於持股超過1%的外資股東都無法誠信善意對待,更何況是眾多小股東的權益。
寶塔街公司與瓦山塔主基金特別籲請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應該在可成2023年股東常會前,對於在可成董事會未投票贊成應將外資股東提案列入2023年股東常會議程的董事、獨立董事,予以最嚴厲的裁罰,以正視聽。
可成說明,本次股東修改章程提案的內容,實質上涉及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關於現金盈餘分派的授權,以及公司法第241條第2項關於現金發給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定資本公積的授權。二者處理對象及條件均不相同,構成要件事實也有所不同,且二者的授權與否,原因不同,並沒有必然關連性。
可成指出,公司法第241條規定發放的現金,本質上也不屬於盈餘分派,外資股東修改章程提案的內容應屬2項提案。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因此本次股東提案將不予列入本次股東常會議案討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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